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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
一方隐瞒疾病登记结婚,另一方可要求离婚吗
深圳离婚律师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使得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失去了约束力,因为是否婚检是人们可以自由决定的,那么婚检这道关口就丧失了效用,自然地就“架空”了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以一时间社会上不和谐现象骤然增多。本案就是一个典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对上述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1、对于那些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不论对方是在婚前患有还是婚后患有,也不论是不是患病方对病情作了隐瞒,只要有此类疾病的出现,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并且不同意调解和好,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2、在婚前隐瞒疾病方面,根据第二项的规定,司法解释只对精神类疾病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类疾病,婚后另一方发现后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有理由判决离婚。然而是不是只有精神类疾病的隐瞒,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我们认为不必局限在这一条上,实践中,司法实务的做法也印证了这一点,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婚前疾病,法院可以认定,由于这一欺骗行为而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从而判决双方离婚。这是完全可以的。所以本案中被告以所患疾病并非是婚姻法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类疾病之一作为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深圳婚姻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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