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问题-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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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调查取证

很多当事人认为,“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他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只要不违法,偷拍偷录的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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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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